一、修訂背景
為維護社會穩定和推進依法行政,開展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工作的必要性和緊迫性日益凸顯。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要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規范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法治中國建設規劃(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對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作出安排部署。2022年7月20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2〕27號),要求在2023年底前,普遍建立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2023年8月31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桂政辦發﹝2023﹞54號),要求由制定機關逐項研究梳理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形式、制定類型、裁量階次、裁量幅度,行政裁量權基準應當于2023年10月底前制定完成并公布。2023年10月20日,中國海警局會同自然資源部制定了《海洋資源開發利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試行)》(以下簡稱《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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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于以上情況,需要對2018年10月30日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海洋和漁業廳辦公室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海洋和漁業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等文件的通知》(桂海漁辦發〔2018〕68號)附件2《廣西壯族自治區海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細化標準》進行修訂。
二、制定依據
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海洋行政處罰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廣西壯族自治區海域使用管理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無居民海島保護條例》《海洋觀測預報管理條例》等行政處罰相關規定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2〕27號)《自治區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桂政辦發﹝2023﹞54號)等文件要求修訂。
三、主要內容
《廣西海洋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修訂)》對現行有效的海洋法律、法規規定的25項海洋行政違法行為,明確了裁量階次、適用情形、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等內容,其中:海域使用管理類7項、海島保護類10項、海洋觀測預報類8項。
四、使用說明
實施處罰時,應當根據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和《廣西海洋行政處罰基準》規定的裁量階次判斷情節,先確定依法適用的處罰幅度,再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對象、后果、數額、次數、行為人主觀惡意程度等,以及《行政處罰法》《關于進一步規范海洋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的若干意見》規定的從重、從輕、減輕等法定裁量情形,作出具體的處罰決定。
五、實施時間
新修訂《廣西海洋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于2023年10月31日印發試行,同日已在自治區海洋局門戶網站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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